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1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灵山街道办事处非公有制服务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俊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107国道桥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爱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淇县麒麟郡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套位于淇县麒麟郡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