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82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合同款5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4650(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2020年4月3日,4月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及案件受理费5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奇台县民政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到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新BD××××号昊锐牌、新B9××××号翼虎牌汽车。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新BD××××号昊锐牌、新B9××××号翼虎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石丰富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合同款5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4650(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2020年4月3日,4月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及案件受理费5304元。
综上,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