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91民初639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财产(附财产线索),保全金额405,555.87元。申请人某某公司以某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财产(附财产线索),保全金额405,555.87元。
案件申请费2548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