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23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14元,减半收取23407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梓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