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532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计2437.5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前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