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99房城际新苑16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资金168697.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68697.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