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218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餐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四马居委会湘西北物流园3栋2楼208-2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