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49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