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06号之一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99房城际新苑16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