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535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7日,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