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3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99房城际新苑16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23执1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