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与保定市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晋城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年)晋0502民初776号之一
原告: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
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南田石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交通局绿化基地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2,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住所地:晋城市郜匠村晋城市西收费站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郜匠村晋城西收费站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长治市人。
委托代理人:**2,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双方日后能继续合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