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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与保定市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晋城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年)晋0502民初776号之一 原告: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 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南田石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交通局绿化基地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2,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住所地:晋城市郜匠村晋城市西收费站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郜匠村晋城西收费站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长治市人。 委托代理人:**2,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双方日后能继续合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花园绿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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