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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祥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0)川080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77.50元(案款2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762.50元、保全费2595.00元、执行费32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