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祥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0)川080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77.50元(案款2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762.50元、保全费2595.00元、执行费32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