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曌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7468号
原告: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祥街59号B座13楼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曌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源路2号国投。万源大厦15楼8#、9#、10#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元,执行董事。
被告:**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C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盛公司)诉**曌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曌泰公司)、**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位于**省**市利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保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