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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祥街59号B座13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3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各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3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