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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芝友、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芝友,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祥街59号B座13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芝友、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19日被上诉人李芝友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芝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3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芝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