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曌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0号
申请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31596928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13719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曌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QJ39)。
法定代表人:张新元,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曌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000.00**以诉前保全。申请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编号:6102701046020190001525)在415000.00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曌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申请人首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