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5077号
原告:河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文城乡政府南门西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黄昌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武豪,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19日,原告河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河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晴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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