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施美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施美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383号
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南曹村165号。
法定代表人:韩洪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广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施美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昌路与漓江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海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杰,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正配,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施美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桂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