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7036常州市超顺高压油缸有限公司与洛阳高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7036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超顺高压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23156261。
法定代表人:董南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高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63128512U。
法定代表人:单景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超顺高压油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高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利勇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超顺高压油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高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曹利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志刚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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