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1881号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刘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崇剑,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镇政府工贸大厦。
负责人王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分公司、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任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