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民初2367号
原告: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卫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勇,洛阳法律研究会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涛,洛阳法律研究会副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北京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春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雨,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李强,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张浩,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洛阳瑞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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