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民初4101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杨子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