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404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萍,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