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591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邓 双
书 记 员 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