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9565H。
法定代表人:高胜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金龙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045700G。
负责人:朱毅,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56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05-0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9执17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化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