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6343号
原告: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羽裳路**。
法定代表人:高胜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龙湖工业园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李树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
原告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李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计2274元,由重庆市南峰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代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