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64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723号3幢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16(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陆 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