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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64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723号3幢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16(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陆 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