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610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723号3幢一楼101室。
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10号。
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16。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轶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