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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610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723号3幢一楼101室。 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10号。 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16。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口德必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轶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