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022号
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