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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022号 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