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0495号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3745869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四川中路**用代码913100001322128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