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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欧携图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数娱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018号 原告:优欧携图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数娱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郁敏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欧携图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娱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并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优欧携图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优欧携图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