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590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蒋 洁
书 记 员 李 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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