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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590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蒋 洁 书 记 员  李 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