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8855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润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