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8855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润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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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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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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