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民初16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讯飞爱途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安徽讯飞爱途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爱途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林丹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莉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