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318号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还和达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女,成年。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薛蓉
审判员祝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