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远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英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685号
原告:***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
被告:安阳市英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虎山。
被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郗韬。
原告***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英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8.00元,减半收取计2004.00元,由***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