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3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区2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郗韬。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师爱军,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众旺路与祥盛街交叉口西100米楷林中心7座23楼。
负责人:王磊,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大楼A座21层。
负责人:艾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韬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师爱军、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仅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保险金和师爱军承担的合伙补偿责任予以判决,认定***、华韬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一、二审法院已认定的基本事实看,华韬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又违法再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师爱军,违反法律规定。师爱军组织7人合伙绑钢筋与***共同与华韬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华韬公司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在工作中对建筑工地提供的架板已正常使用多日,没有前兆突然折断,无法预见,没有过错。***、华韬公司应连带赔偿***剩余损失32076.0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查明***于2020年6月20日在嘉州清水湾8号楼绑钢筋时摔伤,华韬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又分包给师爱军,师爱军及***等人共同干活,平分工资等相关事实。但华韬公司与***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违法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情形,***、师爱军及***等人是否具备法定施工劳务资质,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等相关事实,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对***、华韬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综上,***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晓光
审 判 员 马 娜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乔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