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北蒙办事处4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永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区2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崔恩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平,安阳市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良,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上诉人安阳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0元、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