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公司、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6民初805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
被告:安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亚非,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明,男,1960年11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公司、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孔德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玉峰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