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洪尧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7280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城。
被告: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曲**。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3016.50元,由原告上海嘉之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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