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洪尧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2831号
原告:***,男,1963年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阿吉镇阿吉村。
法定代表人:曲**。
原告***与被告铁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减半收取124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云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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