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恒信通建筑租赁站,410502600984762,住金沙大道与兴国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91410500721816026J,住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楼3单元1层。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10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生效的(2020)豫0502民初4046号判决,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要求***,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27000元,钢管36.8米,扣件40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