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5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江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天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贝,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男,系***之子。
上诉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5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5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78元、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7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