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用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桃,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9682.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晓   文
审判员 闫玮玮审判员李文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