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西郊乡郭流寺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用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楼3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王江桃,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北河村22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9682.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