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审被告: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太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5民初231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直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程序违法,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立案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原审法院依据原审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殷都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