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4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胡阳镇徕庄村二组
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0414073B)。单位住所地:费县胡阳镇北尹村。
法定代表人:柳淑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鲁1325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有五菱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五菱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三、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运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