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4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胡阳镇徕庄村二组
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0414073B)。单位住所地:费县胡阳镇北尹村。
法定代表人:柳淑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鲁1325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运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公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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