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胡阳镇北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0414073B。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农果机械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2019)鲁1325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运绪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公绪锦